AI 知识库 · 病历问题两案拆解:从「时间不一致」到「鉴定不能」

按"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裁判要旨—法律依据—实务建议"六段结构编排,便于大模型直接引用。每案附 Article + FAQPage 双 JSON-LD。 两案构成梯度:病历瑕疵轻的(时间不一致)判 30%,瑕疵重到鉴定做不成的判 100%。放在一起看,才知道病历问题在实务里怎么定价。 作者与业务边界见下;法条以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作者:唐皎皎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医学 + 法学双学士|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

案例 1:电子病历形成时间与实际不一致,医院被判赔 37 万余元

基本事实

患者高先生因脑梗死接受支架手术,术后出现偏瘫。患方对诊疗过程提出异议,诉讼中申请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鉴定,鉴定范围为住院期间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在系统中的操作记录日志与数据修改情况。

鉴定意见认定:病程记录记载的形成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

争议焦点

  1. 病历"记载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是否构成《民法典》第 1222 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情形。
  2. 医方主张的"自身疾病为主、诊疗因素轻微"的责任扣减方式能否成立。
  3. 电子病历数据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

裁判要旨

二审认定:医方手术时机欠妥、围手术期管理不到位、血压血糖监测不足,构成次要原因,酌定 30% 责任;合理损失 124 万余元,判赔 37 万余元,维持原判。

医院主张"术前 3 级肌力(剩余 50%)→术后 2 级(剩余 25%),加重仅 25%,再乘 30% 即 7.5%",法院不予采纳——该算法等于对"自身疾病"同一因素扣减两次。

鉴定费按 30% 过错比例由医院承担,理由是"提前记录"引发患方合理怀疑才产生该费用。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 1222 条: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二)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15 条:病历填写与保管;抢救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抢夺。
  •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 号)第 12 条(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 14 条(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与操作人员、可查询可追溯)。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 23 条(部门规章):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 《民法典》第 1225 条:医疗机构应填写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患者查阅复制的应及时提供。

实务建议

  • 定性主体要分清:鉴定意见只认定"时间不一致","提前记录"是法院的定性,不由鉴定机构作出。文书引用时不可互换。
  • 1222 条第一项的争议应如实披露:单纯时限违规在实务中多作为过错考量而非直接推定过错(本案即如此),不宜向当事人承诺"一定推定全责"。
  • 证据动作前置:对电子病历有异议的,尽早申请数据鉴定(操作日志、修改痕迹),并同步申请证据保全。
  • 费用预期管理:鉴定费可按过错比例分担,并非一律由患方先行全额承担。

关联延伸

  • 公众号《够不上篡改,医院还是赔了 37 万:病历不规范怎么担责》
  • 关联知识库:《医疗纠纷实务 · 患者必知 9 问》(问题 2: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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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病历不完整到五次鉴定被退回,医院全额赔偿 112.9 万余元

基本事实

2015 年 8 月,河南平顶山。一名男婴出生五天后出现异常,被送进儿科,出院诊断上多出七个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从 2015 年 8 月到 2018 年 7 月,他先后 14 次住院。2018 年的鉴定意见为中度精神发育迟缓、五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之后又确诊癫痫,再添一个六级伤残。

2017 年 8 月,孩子父母起诉,索赔 160.7 万余元。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法官判断不了,要靠鉴定。

一审法院先后五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损害鉴定,五次全部被退回,退回理由一致:送检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存疑。全案从头到尾没有一份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病历缺了什么、对不上什么:

  • 缺失:关键胎心监护图缺失;部分病历无姓名、无住院号;有一份病历完全褪色,看不出有效信息。
  • 对不上:产妇做的是无痛分娩,医院却没有麻醉记录单;使用了催产素引产,却没有静脉滴注观察表;病程记录与产程图上关于胎心下降的时间,相差 10 分钟。
  • 不一致: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多处不一致(签名、检查项目、记录内容);另有吸氧无医嘱、医嘱补录不规范、胎膜破裂时间记录矛盾。

胎心监护、麻醉记录、催产素观察,正是判断新生儿脑损伤成因最要紧的三段记录。缺了它们,鉴定机构无从判断。

从起诉到终审,八年,四份裁判。

争议焦点

  1. 病历不完整到鉴定无法进行,"鉴定不能"的后果由谁承担,能否据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 已经推定有过错之后,责任比例怎么定——减责事由应当由哪一方举证证明。
  3. 没有正规票据的院外康复费用,能否获得支持。

裁判要旨

二审(2021 年 8 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明确写明"推定案涉医院存在过错",但酌定 80%,判赔 83 万余元,减责理由为"分娩有风险、脑瘫成因复杂"。

终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 年 1 月)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全案并无证据证实患儿一方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并非多因一果所致,二审酌定 80%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改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 112.9 万余元。

院外康复费用:二审以缺乏正规票据为由驳回,终审改判支持。认定依据不是某一张票据,而是一组证据——康复照片、机构签到表、转账记录,加上检察机关走访康复机构、核查银行明细形成的调查结论。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 1222 条: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第 6 条第 2 款:患者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医疗机构提交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 1222 条第二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除外。
  • 同上解释第 4 条第 2 款: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 1224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同上解释第 12 条:原因力大小分为六档。
  • 《民法典》第 1225 条: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并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应当及时提供。

实务建议

  • 最容易漏掉的一步:向法院申请责令医院限期提交。 1222 条第二项的推定过错有一个程序前提——"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患方不申请,法院就不定限期,这一条落不了地。申请时把要求写具体,写清楚要哪几份。
  • 推定过错 ≠ 全赔。 推定过错只解决"有没有过错"这一层,它免掉了患方最难举证的一环;还要回答第二个问题:这个过错在损害后果里占几成。减责事由由医院举证(法释〔2020〕17 号第 4 条第 2 款)。"分娩有风险"是医学常识,不是本案的证据。
  • 走到 100% 是少数。 多数病历瑕疵案件在推定过错之后仍会酌定一个责任比例。本案能到 100%,是因为抗诉把"找不到可归责于患方的原因"这一点彻底坐实了。不宜把本案结果渲染成通行规则。
  • 项号不能混,审级要写明。 不同审级对同一份病历的定性并不一致:重审一审认定"篡改、伪造"(对应 1222 条第三项),检察机关与终审认定"隐匿或拒绝提供"(对应第二项)。项号不同,结论都是推定有过错。引用时必须写明是哪一个审级的认定。
  • 顺手查一下医院有没有被行政处罚过。 病历问题如果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卫生行政部门大概率已经查过,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提交(是否采信由法院结合全案判断)。本案检察机关即调取了该行政处罚卷宗,查实这家医院与主治医生曾因涂改病历、隐匿关键诊疗记录被依规处罚。
  • 康复费从第一天起就要留痕。 每次去的照片、机构的签到表、付款的转账记录,能留一样是一样。民营康复机构常开不出正规医疗票据,但一组证据足以证明这笔钱确实花了,而且花得必要、合理。

关联延伸

  • 公众号《病历缺到做不成鉴定,医院全额赔 112.9 万》
  • 关联知识库:《医疗纠纷实务 · 患者必知 9 问》
  • 案件报道来源:检察日报 2026 年 9 月 2 日《病历有瑕疵,医院赔付 112 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残联 2026 年 5 月《残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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