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患者到底有没有权利复制?
标准答案:有。查阅、复制病历是患者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 1225 条明确,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医院无权以"只能复印一部分""要走流程"为由拒绝。
操作步骤
- 向病案室或医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依据(《民法典》1225 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 16 条)与申请日期。
- 保留提交凭证(签收单 / 挂号信回执 / 邮件截图 / 录音)。
- 对方口头推托的,要求出具书面答复——口头拒绝不构成正式处理,但可作为后续投诉与诉讼的佐证。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 1225 条: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01 号)第 16 条:患者有权复制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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