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脸没做坏,"美学设计师"无医师资质构成消费欺诈,判退 15.43 万加三倍 46.29 万
基本事实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陕 01 民终 3408 号民事判决。
一位消费者在 2023 至 2024 年间,在某医美机构累计消费 15.43 万元。治疗过程长达八个月、十几次。
她没有主张人身损害:没有感染、没有毁容、没有功能障碍,脸没做坏,也未要求任何医疗损害赔偿。
她主张的是消费欺诈。法院判机构退还服务费 154300 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462900 元,合计 617200 元(61.72 万元)。
机构上诉主张"服务都做了,只该退未消费部分",二审未采纳:欺诈一旦成立,整个合同对价都按退一赔三处理。
法院认定的欺诈由五层叠加支撑:一是涉案机构王某甲、汪某等工作人员既无医师资质、也无证据证明具备医学药学知识,却以"美学设计师""专业咨询师"身份提供项目咨询、方案设计、疗效解释和就医引导;二是全程未出具《知情同意书》告知风险与替代方案;三是实际操作医生未完成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四是宣传使用的"双逆博士"仪器宣称"韩国正品"却无法提供官方授权验真材料;五是未明码标价、收费后不出具凭证、价格前后对不上。
争议焦点
- 无医师资质、无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以"美学设计师""专业咨询师"身份提供诊疗咨询与就医引导,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意义上的欺诈。
- 惩罚性赔偿是否以人身损害为前提;消费者接受了完整诊疗、未出现损害后果,能否成为欺诈成立的抗辩理由。
- "退一"的基数是全部服务费还是未消费部分。
裁判要旨
二审认定涉案咨询人员营造专业形象、使消费者误判其具备丰富医学药学知识并实质影响消费决策,属"身份类欺诈",叠加未签知情同意书、主诊医师未备案、仪器无法验真、收费不规范四层,欺诈成立。
判退还服务费 154300 元,赔偿三倍 462900 元,合计 617200 元。基数按消费者实付价款计算,机构"只退未消费部分"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惩罚性赔偿不以医疗损害为前提。本案属少数,个案不代表通行结果。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发〔2023〕22 号):严禁无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的人员,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需要注意:该文件本身不直接设定新的行政处罚,也不是裁判文书最终援引的法律依据,作用是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医美领域具体化、场景化,为"身份类欺诈"提供可核验的客观标准。
实务建议
- 先查跟你谈方案的人是谁。 翻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宣传文案与头衔截图、门店人员公示牌照片、客户档案与治疗单签字,看对方当初是以"医生""院长""专家"还是"咨询师"自称,与实际资质是否对得上。这一层的取证成本低于其他几层。
- 核对两个资质。 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者的医师执业证书与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均可在卫生行政部门官方查询渠道核对。有执业医师证不等于有资格做医美主诊,主诊需要专门备案。
- 基数看付款金额,不看损失金额。 三倍以你实际支付的服务费为基数(本案 154300 × 3),不是以"损失多少"或"项目值多少"计算。转账记录、票据、价目表、项目清单是证明基数的直接证据,先拍照存档。
- 不用先做医疗鉴定。 这条路径要回答的是"你掏钱的决定是不是被骗着做出的",不是"脸有没有坏"。不需要组建诊疗证据链,也不需要你先证明损害后果。
- 时效不要赌。 消费欺诈诉讼时效三年,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各地对"应当知道"把握尺度不一,有的法院认为消费时即有义务了解资质、起算点偏早,有的认可"看到判例才知道"、起算点偏晚。稳妥做法是尽早向机构发出书面主张,或直接起诉。
- 双轨并行,但别把罚款算进自己的账。 行政层面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查处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人员,市场监管部门可按虚假宣传处理;但行政处罚罚的是机构,不会直接变成你的赔偿。另据上海长宁法院白皮书数据,67 件主张退一赔三的医美案件中仅 3 件获支持,本案不在该样本内,是陕西法院的独立判决。
关联延伸
- 公众号同系列判例解读第 14 篇(主题:医美咨询师无资质操作被判退一赔三)
- 公众号同系列第 13 篇(主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医美纠纷白皮书数据——215 件医美纠纷消费者索赔整体支持率不足 25%,其中 67 件主张退一赔三、3 件获支持)
- 案件报道来源:2026 年 9 月经行业媒体与法律自媒体广泛传播(判决案号:(2026)陕 01 民终 3408 号)
---
案例 2:妆字号化妆品被注射入面部,法院按"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认定假药,判返还 64566 元并赔偿十倍 645660 元
基本事实
江苏泰州一起案件中,美容机构把明显属于化妆品的产品注射入消费者人体。法院认定这属于《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假药的情形,据此适用《药品管理法》第 144 条第三款。该案最终判决返还消费款 64566 元,并赔偿十倍价款 645660 元,经营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同一篇报道中的江苏连云港案走的是另一条路。李女士经朋友推荐,在美容店里当场接受注射,注射者樊某经卫健部门查实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属非法行医。所用"胶原冻干粉加胶原溶媒液"是妆字号化妆品,产品说明书明确标注仅可涂抹体表、严禁人体注射。
注射一年后,李女士太阳穴鼓起、下巴外凸,面部多处皮下出现异常软组织增厚,医学诊断符合生长因子注射损伤特征;判决拿到后,她仍需长期接受修复治疗。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退还费用 6800 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 20400 元,另赔付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 13679.72 元;涉事美甲店、美容店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此前卫健部门已对樊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4200 元,罚款 2 万元。
争议焦点
- 备案为化妆品、使用方法为外用的产品被注射入人体,能否被认定为《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情形,从而适用十倍赔偿。
- 同样是"妆字号违规注射",何种情形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何种情形走《药品管理法》十倍。
- 出借场地、引荐"老师"、代收费用的生活美容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裁判要旨
泰州案:法院认定将化妆品注射入人体属"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假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 144 条第三款,判返还消费款 64566 元、赔偿十倍价款 645660 元,经营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连云港案:同一类行为仅按消费欺诈处理,判退还 6800 元、三倍赔偿 20400 元,另赔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 13679.72 元;美甲店、美容店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先向消费者赔付,对内可向实际行为人追偿。
两案结果差在一点:产品是否被认定为假药。
法律依据
- 《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属假药情形(本案适用)。
- 《药品管理法》第 144 条第三款:受害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从业人员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具体条号以现行文本为准)。
实务建议
- 先定产品性质,再选路径。 注射类医美在法律上属于医疗行为,具备人体注射合法资质的只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械三");妆字号化妆品与第二类医疗器械("械二")按规定只能作用于皮肤表面。包装、备案号、说明书上的使用方式,是判断的起点。
- 三倍与十倍不是同一道门槛。 三倍只需证明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十倍要先跨过"假药或者劣药"的认定,司法实践对产品性质与"明知"的审查较严。两条路径的举证要求与适用条件不同,需结合产品性质、使用方式与损害后果具体判断。
- 产品实物和说明书要留全。 包装、批号、备案号、说明书上"仅可涂抹体表、严禁人体注射"的字样、缴费凭证、聊天记录,能留一样是一样。产品到底是什么,往往只有包装盒能证明。
- 责任主体要找全。 出借场地、引荐"老师"、代收费用的生活美容机构,都可能被判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连云港案的美甲店、美容店即如此)。
- 损害后果尽早固定。 出现异常增厚、增生等情况,尽快到正规医院就诊并保留影像与诊断。生长因子的核定使用方式是皮肤表面外用、创面外敷,注入体内后无法可控代谢,容易反复增生、结节硬化,临床修复难度很高;本案当事人拿到判决后仍需长期修复治疗,报道中河北定州一位受害者的全脸修复预估费用超过十万元。
- 不承诺数额。 三倍与十倍均为既有判决结果,属个案,实务中因产品性质、损害后果与举证情况而异,不宜据此形成"注射即十倍"的预期。
关联延伸
- 公众号《"妆字号"产品被注射进脸,美容店要赔吗?法院:退一赔三并连带》
- 关联案例: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结的类似案件——水光针备案为化妆品却被用于注射,同样被认定构成欺诈,判决退一赔三
- 案件报道来源:央视新闻《每周质量报告》2026 年 8 月 30 日报道;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
---
案例 3:成都曝光 7 起医美与药品违法案件,罚没 2.5 万至 10 万全部上缴国库,患者须另行民事索赔
基本事实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 7 起典型案件,其中医美领域 3 起、药品零售使用领域 4 起,罚没金额从 2.5 万元到 10 万元不等,2026 年 9 月经成都本地媒体集中报道后进入公众视野。
金牛区一家医疗美容医院被罚 10 万元。该院在门店摆放张贴"艾薇滴 IV Drip 营养点滴"宣传展板,宣称该项目有肝胆修复、胶原新生、活力减脂、免疫提升功效;实际提供的是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等普通药品。监管部门查明其无法提供宣传功效对应的临床依据和科学佐证材料,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名人形象进行商业宣传。2026 年 5 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10 万元。
双流区一家美容店的经营者席某某用抖音发布产品宣传、用微信对接客户收款,对外销售替尔泊肽 5mg 注射剂。该批药品没有国内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涉案货值 1920 元。2026 年 7 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没收涉案药品、罚款 2.5 万元。
另几起分别是:武侯区一家医疗科技公司因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无证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2026 年 7 月被罚没合计 8.72 万元;武侯区一家医学美容医院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被罚 4.3 万元;锦江区一家中医诊所因销售带虫洞和活体虫的中药饮片、未问诊未开方即销售被罚没 5 万元;龙泉驿区一家药房因销售过期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方药无处方记录被罚没 4.5 万元;武侯区一家药房因执业药师不在岗、由店员登录执业药师账号代签审核处方被罚款 2.75 万元。
争议焦点
- 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是否同一笔账,罚没款能否转付受害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如何,是否属于免证事实。
- 消费者在等待行政处理结果期间,三年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裁判要旨
7 起案件均为行政处罚,罚没款上缴财政,不进入受害人个人账户。要拿回自己的钱,必须另行提起民事索赔,两条路的钱是两笔账,中间没有自动划转通道。
行政处罚决定不是民事案件的免证事实,欺诈是否成立仍要在民事庭上重新审理;但它属于公文书证,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实,举证责任方向与没有罚单时相反——机构要否认,得自己拿出足以推翻的证据。
举报不当然中断诉讼时效:向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调解退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从而中断;单纯举报违法行为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把握尺度不一。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14 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即停止公示;其他的公示期满三年停止公示。2026 年该规定修改后,"较低数额罚款"已改为全国统一口径,即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不予公示。
- 《民法典》第 195 条:列举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判决引述的请求权基础)。
实务建议
- 先查公示系统,而且别等。 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机构全称,看"行政处罚信息"一栏。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五万元以下罚款的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即停止公示,三个月过去就查不到了;查到即截图留存。只查到"责令改正"不代表没有违法事实,仅受警告的不予公示。
- 投诉与举报分开提,可以同时提。 投诉处理的是你和经营者之间的民事争议,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行政调解;举报反映的是它涉嫌违法。想要回钱走投诉,想让它被查处走举报,通过 12315 或 12345 提交后可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 别只举报不起诉。 单纯举报是否中断诉讼时效存在争议;确定能中断时效的是向机构发出书面主张,或直接起诉。行政处罚通常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可延长),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同样可延长),两套节奏不同,但等待期间证据在消失、机构在变更。
- 把处罚决定书当证据用,但别当免证事实。 它是公文书证,记载着什么时候、在哪里、查到了什么、违反了哪一条法。你要做的只是提交给法庭;但欺诈是否成立仍需法院结合全案审理,不因罚单自动成立。
- 起诉后可调取卷宗。 已进入诉讼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该机构的行政处罚卷宗,或申请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 罚单不进你口袋。 罚没款上缴财政,哪怕你就是被那块宣传展板骗进门的人。同时要如实预期民事索赔难度:据上海长宁法院白皮书数据,215 件医美纠纷中消费者索赔的整体支持率不足 25%,67 件主张退一赔三最终只有 3 件获支持。能跨过欺诈门槛的,通常靠的不是单点瑕疵。
关联延伸
- 公众号同系列政策解读第 15 篇(主题:医美机构被行政处罚后患者的民事索赔路径)
- 公众号同系列判例解读(主题:西安医美咨询师无资质案,五层违规叠加才认定欺诈)
- 案件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 7 起典型案件,2026 年 9 月经成都本地媒体集中报道